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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
委员推选办法
一、按照《6165金沙总站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我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称《条例》《章程》)规定,依据《我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我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议事决策范围”规定,特制订本推选办法。
二、各委员会委员组成、委员人数按照《条例》《章程》《我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我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三、各委员会委员人选的候选人为符合《条例》《章程》规定条件的教职工,我院在职在岗教师均具被选资格,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候选委员应当能完成一届委员会工作。
四、各委员会委员由《条例》《章程》明确规定人选和全体教职工大会推选人选组成。各委员会委员由全院教职工大会推选产生,可以网络推选,也可以现场推选,推选由上届委员会组织,由上届主席或主任主持。
五、《条例》《章程》规定人选为职务行为,若因工作替换等人员变动则委员会职务也相应替换。因职务变动个别增入或替换委员,依《条例》《章程》规定进行,不经过教职工大会推选。
《条例》《章程》“明确规定人选名单”整体以征求全院教职工大会意见的方式推选产生,全院教职工五分之四以上(含)参会有效,明确规定人选名单须获参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整体推选赞成。
整体推选赞成票低于三分之二时,对明确规定人选名单人员进行逐一推选,逐一推选得票超过三分之二(含)入选,低于三分之二的差额人数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推选产生。
六、大会推选人数为委员会差额人数1.5倍。被推选人由全体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全院教职工五分之四以上(含)参会有效,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方可入选被推选人名单。
首轮推选按照得票数降序排序,对得票低于三分之二的差额进入第二轮推选,以被推选差额人数的1.5倍确定第二轮差额推选候选人数量。第二轮推选以得票数排序入选被推荐人名单。
七、推选时,如果得票超过三分之二(含)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入选被推选人名单;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入选被推选人名单。
八、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推选时,参加选举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教职工人数的五分之四(含),推选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小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名额的为废票。选票不按规定填写或模糊无法辨认的为废票。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投票结束后,由计票、监票人员负责统计票数,并将结果向大会主持人报告,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被推选人名单。
十一、学院党总支(党委)委员会专题研究各委员会被推选人名单,对被推选人在师德师风表现、学术规范、关心学院发展、参加学院会议出勤、服从学院工作安排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并讨论、研究确定推选人选,必要时进行票决,以被推选差额人数的1.2倍或等额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
十二、学院党政联席会专题研究经学院党总支(党委)委员会专题研究确定的推选人选,并讨论、研究,必要时进行票决,以委员差额人数等额决定委员人选,并进行公示后履职。
十三、本推选办法经学院党总支(党委)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十四、本推选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其它事项,由学院党总支(党委)委员会讨论、研究解决。
十五、本推选办法由学院党总支(党委)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六、本推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我院党总支
202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