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规范,完善学院内部治理机构,根据《贵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院最高学术事务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对学院的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重大学术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并向学院提出建议,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9-13人的单数,由不同学科方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保持学科方向、专业的均衡,兼顾青年教师比例。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确定委员会委员时,应在全校范围内考虑与本学院学科、专业相关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一般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或由该学科领域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院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原则上应保证任职一届期满,可以连任,连任需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论通过。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三)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脱产一年以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可由相应学科方向的专家递补。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可由主任委员或者学术委员会1/4以上委员共同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同意后通过。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负责人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五)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院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无故2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者,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实行,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委托教学科研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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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8日